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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“西安城中村自建房违法加盖”的相关规定

来源:筑龙网  发表时间:2013-10-12

摘要:近日在西安南窑头东区、西区刮起了一股房屋加盖风,因为当地人听说这里可能会拆迁,便纷纷将自家三层楼突击加盖到6层、7层,有的甚至盖到了8层。图为很多住户单墙、单砖一盖就上到了七八层。远处望去几乎每栋楼都加加盖现象。每栋楼上都有红砖加盖楼。加盖楼的质量无法保证,对楼梯本身形成巨大压力。那么擅自加盖涉及违法,有哪些相关法律有约束?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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熙熙攘攘的楼群中红砖加盖建筑分外明显


目前,没有经过规划部门审批,擅自顶楼加盖,或者将随意更改楼层结构的操作都是违法的。擅自加盖顶楼,会改变和增加楼体荷载,减少楼房寿命,危害居民人身安全。这些违法违章改造的楼顶建筑,将被作为违章建筑处理。执法部门可责令业主停止违法施工,并拆除建筑,恢复本楼原型原貌。在自有物业范围内改建、扩建,与他人无关,这说法是不对的。按照《规划法》中顶楼加盖的做法一是改变了建筑的结构、朝向、用途等,违反了有关部门的规划;二是侵占了公共面积,侵害了他人的权利。对于有这种行为的业主,作为物业公司,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上诉;而周围的邻居,其相邻权受到侵害,也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。在获得法院的支持后,物业和邻居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除违规建筑。希望有顶楼加盖的业主能够认识到事情的严重性,并在短期内对违章建筑自行拆除。否则,我们将会诉诸法律。


关于城市违建房的管理条例:
第一条        为加强房屋安全和使用管理, 维护社会公共利益,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,根据国家法律、法规和相关规定。
第二条 房屋安全和使用管理应当遵循合法使用、定期检查、及时修缮、确保安全的原则。
第三条 下列未经公房产权所有人同意的搭建,属违反《公房条例》的搭建(以下简称违章搭建),由房屋管理部门处理。
第四条 房屋使用人应当合理使用房屋。 房屋使用禁止下列行为:
(一)在屋顶、露台、挑檐违章搭建建筑物、构筑物:
(二)利用房屋外墙悬空搭建建筑物、构筑物;
(三)在屋顶堆放杂物;
(四)在阳台、露台超荷载堆放物品;
(五)在非承重墙体和预制阳台栏板外侧悬挂空调室外机等设施、设备;
(六)在阳台栏板上设门;{{page}}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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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七)利用房屋外墙占地违章搭建建筑物、构筑物;
(八)倚墙堆放有损墙体的物品;
(九)在住宅房屋内存放经营性酸、碱、易燃、易爆等腐蚀性、危险性物品;
(十)在住宅房屋内安装动力、压力性设备;
(十一)将居民住宅楼中的部分住宅房屋改为餐饮、娱乐、洗浴等经营性用房的;
(十二)其他危害房屋安全的行为。
第五条 未经公房产权所有人同意及规划管理部门许可,在晒台上搭建的局部封闭性的建筑物、构筑物,属违章搭建,由房屋管理部门处理;在晒台上建造的封闭性的建筑物、构筑物,属违章建筑,由房屋管理部门查实后移送规划管理部门处理。
第六条 未经公房产权所有人同意,未取得《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》的房屋加层,属严重防碍城市规划的违章建筑。
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违章建筑,属妨碍公共安全和交通的违章建筑:
(一)在道路(包括人行道)上和街坊、里弄、新村通道内建造的;
(二)利用建筑物之间的间隙或突出建筑物之外悬空建造的;
(三)建筑物、构筑物超过原建筑承重结构负荷的;
(四)在市政、公用设施(包括地下管线)上建造的;
(五)其它已经妨碍或可能妨碍公共安全和交通的。 {{page}}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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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八条 本规定第二条、第三条、第四条、第五条规定之外的违章搭建、违章建筑,按《公房条例》和《规则条例》的有关规定处理。
第九条 报经区(县)人民政府批准,区(县)房屋管理部门、规划管理部门可以委托街道办事处(乡、镇人民政府)行使处理违章搭建、违章建筑的部分职权,街道办事处(乡、镇人民政府)在委托权限内以主管部门名义行使职权。
第十条 在整治违章搭建、违章建筑中,区(县)两个以上主管部门发生职责权限争议时,由区(县)人民政府指定有关部门协调;协调不成的,由区(县)人民政府作出决定。
第十一条 属严重妨碍城市规划的违章建筑,应限期拆除或按有关法律、法规的规定予以没收。
第十二条 对于违章搭建、违章建筑,依法必须限期改正、拆除或没收的,不得仅用罚款代替。
第十三条 公私同幢的房屋中的违章搭建,参照《公房条例》有关规定予以处理。
第十四条 对正在施工的违章建筑,有关主管部门一经发现,应责令其立即停工;不听劝阻,继续施工的,可予以强制拆除。
第十五条 对妨碍公共安全和交通的违章建筑,由区(县)人民政府组织规划管理部门、公安部门等按下列程序予以拆除:{{page}}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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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一)规划管理部门依职权调查取证,查清违章建筑的事实;
(二)规划管理部门向当事人发出限期自行拆除违章建筑的决定书。其中对成片违章建筑,先由区(县)人民政府发出统一整治的通告。当事人对决定书不服的,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。
(三)当事人逾期不自行拆除违章建筑的,由区(县)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强制拆除。
第十六条 证明违章搭建、违章建筑的证据:
(一)举报或要求整治违章搭建、违章建筑的信件或陈述笔录;
(二)对违章搭建、违章建筑的查勘笔录、照片或录像等;
(三)询问相邻人及其他人的调查笔录;
(四)违章搭建、违章建筑的行为人的陈述笔录; {{page}}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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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五)违章搭建、违章建筑的其他证据。
第十七条 当事人及其他人妨碍、阻挠执法人员查处违章搭建、违章建筑,未使用暴力、威胁方法的,由公安机关按《治安管理处罚条例》第十九条第七项处理;使用暴力、威胁方法妨碍查处违章搭建、违章建筑,构成犯罪的,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
第十八条 对强制拆除违章搭建、违章建筑所支出的人工费、垃圾清运费等,主管部门应作出由违章搭建、违章建筑的行为人承担费用的行政决定书。当事人不服的,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。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起诉,又不履行决定的,作出决定的主管部门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。
第十九条 建筑施工单位承揽违章搭建、违章建筑的,其主管部门应对建筑施工单位负责人和主要责任人员予以行政处分。
第二十条 负责整治违章搭建、违章建筑的工作人员,违反法律、法规、规章的有关规定,以权谋私、滥用职权、玩忽职守,给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造成损失的,由其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。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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