来源: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发表时间:2013-03-11
按照住建部主管部门《关于造价工程师延续注册补办工作的通知》的要求,我委决定于2013年3月5日至4月26日对仍未按规定办理延续注册的造价工程师开展补办工作。
申报此次延续注册补办工作的造价工程师请登录北京(楼盘)建设网服务大厅人员资格版块,按相关要求准备资料及时申报。继续教育证明仅需提供2009年至2012年四个年度的学习合格证明。未完成继续教育学习的,请联系北京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办理相关补学手续。
逾期仍未申请延续注册或延续注册不合格的造价工程师,住建部主管部门将依据《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》(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50号)相关规定,予以失效处理。
2013年3月5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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