来源: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发表时间:2014-10-08
合格标准
人社厅发〔2014〕104号 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(局)、住房城乡建设厅(建委、规委、建设局):根据2014年度注册建筑师资格考试成绩数据统计分析,现将合格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:
一、合格标准
二、请各地按照上述合格标准对考试人员成绩进行复核,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核对相关数据,确认无误后,按附表要求逐项填写,于2014年9月25日前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司备案,并抄送住房城乡建设部执业资格注册中心。备案数据作为发放资格证书的依据。三、请各地按照有关文件精神,认真做好公布考试合格标准和发放资格证书等考试后期的各项工作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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